当前位置 > 首页 > 采购公告> 招标采购

福建省霞浦县吴坑水库工程临时用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招标公告

编号:ZYX宁招[2025]-006号 作者: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4-02 15:23:39

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霞浦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福建省霞浦县吴坑水库工程临时用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1、项目编号:ZYX宁招[2025]-006号

2、项目名称:福建省霞浦县吴坑水库工程临时用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

3、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进口产品:不适用。

(2)节能产品:不适用。

(3)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

(4)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

(5)监狱企业: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可享受扶持政策执行。

(6)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享受扶持政策执行。

(7)信用记录: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按照下列规定执行:A、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B、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由资格审查小组在资格审查环节结束前对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C、投标人针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信用记录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其投标无效。D、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发现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③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8)其他政策:无。

5、磋商文件购买时间:凡有意参加磋商者,20250402日至20250410,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冬令时),15:00至18:00(夏令时),在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磋商文件【①现场购买磋商文件:须在磋商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以现金方式缴纳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填写并递交《购买磋商文件登记表》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书面确认;②网上购买磋商文件:须在磋商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或转账方式购买,填写《购买磋商文件登记表》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进行书面确认(电汇或转账购买磋商文件的费用到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凭证相关材料发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后索取《购买磋商文件登记表》)】,未在磋商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缴费或未在磋商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进行书面确认的,视为未购买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将失去磋商资格。

 6、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纸质文本磋商文件或电子文档磋商文件)。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人民币。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纸质文本磋商文件与电子文档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文件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文本为准。

     7、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2025041716:00,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到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29号7幢107D室)开标大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供应商。

8、磋商时间、地点

8.1磋商时间:2025041716:00

8.2磋商地点: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霞浦县松港街道赤岸大道29号7幢107D室)。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9.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0质疑与投诉

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采购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供应商关注。

有关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文件若有修改)都将福建省国资采购平台(https://ygcg.fjcqjy.com/)、随行易交易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www.enjoy5191.com/)、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http://www.ndcqjy.com/)网站上通知,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2、联系方式

    采购人:霞浦县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宁德市霞浦县赤岸大道1号

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方式:  0593-8957063  

 招标代理机构: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32号宁德联信.财富广场B-2幢702  

邮  编:355100 

 电  话:18596693837

 项目联系人:林诚

 E-mail:414601126@qq.com

 13、磋商保证金及购买磋商文件账户

  开户名称: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

  账号:3505016871070000057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

注:成交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持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成交人公章),到中禹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手续。

附: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标的一览表

单位:人民币元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所属行业

服务要求

磋商保证金

1

1-1

福建省霞浦县吴坑水库工程临时用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

1项

161600.00

1616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

 

注:

1、本项目按采购包进行授标,供应商应对上述采购包的全部采购内容和服务进行完整报价,不得仅对单个采购包中的部分内容或服务进行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成交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成交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成交人应赔偿该损失。

3、成交人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附:特定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丙级以上(含丙级),(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按照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由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类)。 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④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意事项: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附件:

  20250402032339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