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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高速宁德市区高架桥下二标段灯箱广告壹年租赁使用权

编号: MNDCQ2016001-1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6-02-24 00:00:00
项目地点: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1、项目编号:MNDCQ2016001-1

2、竞租标的:沈海高速宁德市区高架桥下二标段灯箱广告壹年租赁使用权。总数:22座灯箱广告,44面广告位;广告面积:2.8平方米/面。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该公告中金额数字均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3、月租金挂牌价:捌仟贰佰伍拾元整(¥8250.00);

4、租赁期限:壹年;

5、装修期:无;

6、租金支付方式:每壹年支付一次,承租方应按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支付(以后每次租金应于租期每年第一个月前5日内支付当年租金)

7、租金递增方式:不递增;

8、主要经营的行业或用途商业广告及公益广告的投放;

9、合同履约保证金(押金):30000元;

10、交易保证金:10000元;

11、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

开户帐号:9061 1100 1001 0000 0209 18;

 

若竞租成功,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佣金后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或交易价款;若竞租不成功,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招租会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二、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且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

三、竞价方式:网络动态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的最高有效报价的竞租人为标的的承租人。具体流程详见下方《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网络竞价须知》。

四、若竞租标的不成交,则本公告自动延长至2016年4月26日9时30分,每次延长期限为五个工作日,直至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五、交易佣金:根据物价局闽价[2008]服259号规定标准收取佣金(按竞租成交总价计算)。

六、公告时间: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 7日。

七、看样、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时间截止至2016年3月 7日下午17时.

八、意向承租人报名时应提供的竞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无需提供);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授权委托书(经意向承租人签章原件)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3)项材料];

(4)交易保证金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5)经意向承租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公开竞价文件》; 

有关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交以上竞价材料,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通过审核后,即成为竞租人。

九、特别说明

(1) 该22座灯箱广告通过宁德市住建局审批设置,已通电。

(2) 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第三方,未经宁德市城建广告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改造或增设灯箱广告。

十、咨询电话:0593-2292676

联系人:陈先生

报名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塔山路三栋一号

                       

                       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