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福建福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于 2016 年5月17 日在《闽东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并定于2016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宁德宏迪大酒店六楼会议室举行公开拍卖会。现就本期拍卖会的拍卖规则及特别约定条款告知如下:
拍 卖 规 则
一、竞买资格
竞买人须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竞买保证金,提交相应的材料,签署本期拍卖会资料,办理竞买登记等手续。以个人名义竞买的需查验个人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法人名义参加的竞买需查验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二、竞买保证金
1、有意参加竞买者须按约定将竞买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开户名称: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开户账号:9061 1100 1001 0000 0209 18)
2、竞买保证金收据登载的缴款人应与竞买人名称相一致,否则该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买。
3、成交者竞买保证金扣除各标的总成交价(三年租金)2%的佣金后余款退回,
未成交者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如数退回。
4、拍卖竞价前,拍卖人宣布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竞买人对此无异议,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三、拍卖方式
本次标的拍卖涉及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同等价位下享有优先权。即在竞价过程中非优先承租权的竞买人最高应价后,优先承租人的竞买人可以现场举牌表示接受此最高应价,如果非具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买人不按加价幅度继续加价的,标的由该具有优先承租权人竞得。如果非具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买人按加价幅度继续加价的,则视为条件变更(优先承租人此轮不竞得),并再次询问在新一轮最高应价条件下,优先承租人是否继续行使其优先承租权,直至产生最高应价确定买受人并落槌成交。
在竞价过程中非具有优先承租权的竞买人报出全场最高应价后,如果优先承租人现场不举牌,表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同时也放弃买受权,由最高应价者竞得。
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状况调整加价幅度或变更拍卖方式,有权不回答任何问题。
四、会场秩序
1、竞买人竞价时,所持号牌应高举过头顶,以免拍卖师漏报。
2、竞买人于拍卖会举行前持拍卖人出据的有效竞买登记凭证和号牌,入场参加拍卖会。为保证拍卖会秩序,每个号牌最多允许进场2人。
3、竞买人必须遵守场内秩序,不得随意喧闹,不得扰乱秩序,不得有串通、操纵、垄断行为,若有以上行为拍卖人有权取消其竞买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4、拍卖会结束后,竞买人应将号牌交给拍卖人。
5、举报电话12315、监督电话2880315。
五、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竞买人不得有阻碍、干扰其他竞买人的正常竞买及恶意串通其他竞买人等违反拍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拍卖人有权依法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
六、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佣金及其它款项,未按照约定支付所有款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交纳的佣金。再行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并按约定支付所有的款项,否则视为违约。
《特 别 约 定》
一、受委托,本期《拍卖公告》已刊登于2016年 5月 17 日在《闽东日报》。竞买人参加竞买,即视为已看样,并接受拍品品质,本公司对拍品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标的约定如下:
1、拍卖标的:62间店面叁年租赁权,总建筑面积约1939平方米,竞买保证金每间人民币 15000元,竞买人应于 2016 年 5 月26日下午5时前存入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宁德市有信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福建蕉城刺桐红村镇银行
开户帐号:9061 1100 1001 0000 0209 18
2、标的清单如下:
标的一览表
序号 |
位 置 |
间数 |
建筑面积 (约m) |
优先权 |
标的1 |
蕉城北路商住2号楼102-105号 |
4 |
94.24 |
无 |
标的2 |
106-107号 |
2 |
53.94 |
有 |
标的3 |
108-110号 |
3 |
49.8 |
有 |
标的4 |
商住3号楼102-103号 |
2 |
33.48 |
有 |
标的5 |
104-111号 |
8 |
187.14 |
无 |
标的6 |
112号 |
1 |
27.3 |
有 |
标的7 |
113号 |
1 |
33.84 |
有 |
标的8 |
115-116号 |
2 |
51.1 |
无 |
标的9 |
117号 |
1 |
27.3 |
无 |
标的10 |
建新花园2号楼03号 |
1 |
44.8 |
有 |
标的11 |
05号 |
1 |
44.8 |
无 |
标的12 |
06号 |
1 |
44.8 |
无 |
标的13 |
07号 |
1 |
79.36 |
无 |
标的14 |
08号 |
1 |
44.8 |
无 |
标的15 |
09号 |
1 |
44.8 |
有 |
标的16 |
010号 |
1 |
64.62 |
无 |
标的17 |
011号 |
1 |
32.93 |
无 |
标的18 |
建新分公司(鹤峰路15号)01号 |
1 |
13.11 |
有 |
标的19 |
04号 |
1 |
29.2 |
无 |
标的20 |
05号 |
1 |
29.2 |
有 |
标的21 |
建新花园04、及分公司09号、010号 |
3 |
103.2 |
有 |
标的22 |
012号 |
1 |
29.2 |
有 |
标的23 |
蕉城北路23号2号楼 (集资楼)09号 |
1 |
42.76 |
有 |
标的24 |
08号 |
1 |
44.28 |
无 |
标的25 |
05号 |
1 |
13.16 |
有 |
标的26 |
01号 |
1 |
32.37 |
有 |
标的27 |
鸡爪店 |
1 |
14.1 |
有 |
标的28 |
蕉城北路23号4号楼(房改楼)012号 |
1 |
1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