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对玉屏大厦招商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商引入合作伙伴,由中选合作伙伴与委托方签订《玉屏大厦招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共同出资成立运营公司,运营管理玉屏大厦酒店项目。
(一)玉屏大厦位于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北路与东湖街交叉路口西北角,占地面积1554.3平方米,整栋大楼共11层,建筑面积共计13156.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商业性写字楼,终止日期:2055年4月17日(详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该大厦的所有权归属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国投公司”),泉州国投公司已授权委托方对玉屏大厦进行统一管理。
(二)本项目经营场所范围为:玉屏大厦一层1、5、6号店及二至十层,建筑面积共计10766.38平方米,其中一层1、5、6号店面面积459.91平方米,夹层面积171.49平方米,一层停车房123.11平方米,二至十层10011.87平方米。一层大厅、通道、地下室停车场、顶层楼梯间等为玉屏大厦公共区域,作为本项目的公共配套使用(以下统称“项目经营场所”)。
(三)本项目拟规划建设成为以精品酒店住宿与配套餐饮为主,集康体、健身、休闲娱乐服务等为一体的现代精品酒店。
1、在“产权不变、土地性质不变、业主不变、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下,通过公开招商,采用综合评议方式择优选定本项目的合作伙伴,与委托方共同出资设立运营公司,营业期限20年。营业期限内,运营公司全权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管理。
2、运营公司营业期内,应有偿使用项目经营场所、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具体条款详见《合作协议》。合作伙伴承诺对运营公司使用项目经营场所所产生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运营公司运营本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经营场所租金:自项目经营场所移交给运营公司并向后推算3个月消防整改期和6个月装修免租期后开始计付。具体租金计算方式如下:租金计付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租金固定为人民币210000元/月;从第四年开始,每满两年为一个递增周期,每个递增周期年租金递增收取(定比)。具体年租金递增率由合作申请人在合作申请文件中报价,但每递增周期的递增率不得低于5%,合作申请人有关年租金递增率报价低于5%的,其合作申请文件无效;年租金递增率报价高于5%的,在综合评议时可获得附加分值(具体详见评议表)。
3、运营公司由合作伙伴为主投资、经营、管理,委托方参股并依《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合作伙伴应对运营公司前三年的业绩作出承诺,未能达到承诺的业绩目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作申请人应在其合作申请文件中就酒店开业(即装修免租期前届满)后前三年,运营公司的年平均营业收入作出承诺报价,报价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否则,其合作申请文件无效。
(二)招商项目主要内容:本项目由合作伙伴与委托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运营公司,运营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均应以现金形式出资,委托方认缴出资1050万元,持股35%,合作伙伴认缴出资1950万元,持股65%,合作期限20年。股东应于运营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全部认缴出资,否则应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本项目意向合作伙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含当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已核准的经营范围应包含酒店类或住宿类;
3、具备酒店项目的运营经验,应至少有一个2016年10月1日前(含当日)开业且持续经营至今的酒店运营管理案例;
4、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以及联合体中的自然人成员(如有)不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况和/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报名时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的查询结果进行判定];
5、承诺最近三年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无犯罪记录;
6、持有自营酒店品牌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或经授权许可使用的酒店品牌的许可材料;
7、及时缴纳交易保证金(以汇达时间为准);
8、接受并同意《合作协议》所有条款,并承诺对运营公司作为承租人使用项目经营场所所产生的义务及履行《合作协议》项下其他相关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若意向合作伙伴以一家公司报名的,则上述8项条件均应全部具备;若意向合作伙伴以组成联合体报名的,除本条第4、5、8项条件联合体双方均应具备外,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应具备第1、2、3项条件,第6项条件联合体中至少一方成员具备即可(但该成员必须为企业法人),第7项条件联合体双方按照联合体协议合计缴纳交易保证金达到人民币300万元即可。
(二)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报名,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个,报名时应提供联合体双方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该协议内应明确负责投资、运营管理本项目的一方为牵头单位,且联合体成员应共同履行《合作协议》,共同承担《合作协议》项下合作伙伴的全部义务。(注:本《公开招商文件》所述“意向合作伙伴”、“合作伙伴”及“合作申请人”除特别说明外,均包括联合体双方成员)。
(三)本项目采用资格前审方式对意向合作伙伴的资格进行审查。意向合作伙伴需在报名期限截止日前,向本中心提交报名资料,并办理报名手续。经本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并取得《合作申请资格确认书》后,方可成为本项目合作申请人。本中心将向合作申请人提供项目工程图纸电子档材料,合作申请人应自行准备存储工具。合作申请人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时应向本中心出示《合作申请资格确认书》。
(四)本中心的资格审核为形式审查,即对意向合作伙伴所提交报名资料进行齐全性审核。意向合作伙伴须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凡有意参加本项目公开招商的意向合作伙伴,请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至本中心办公地点领取《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为QZQT2018018)。
(二)领取《公开招商文件》的意向合作伙伴、合作申请人及合作伙伴应严格保密获知的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仅为参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或履行《合作协议》的目的而使用。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的办法,由评议委员会通过评议择优确定合作伙伴。
(一)交易保证金的汇达截止时间:2018年12月3日17时00分。
(二)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三)交易保证金的缴交方式:可选择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缴交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意向合作伙伴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意向合作伙伴授权他人办理报名手续的,须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交易保证金账户:以意向合作伙伴领取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为准。
(一)公告及报名时间: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13时30分至17时00分,节假日除外);报名地点为本中心办公地点。
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现状以招商文件为准。公告期内,合作申请人若对本项目有疑问的,可书面向委托方申请了解本项目相关情况,但委托方并不义务必须答复或者提供任何本项目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报名时应提交的报名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招商活动授权委托书(附件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授权);
4、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
5、经意向合作伙伴或受托人签章的《申请合作承诺函》(附件1);
6、经意向合作伙伴或受托人签章的《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附件2);
7、经意向合作伙伴或受托人签章的全面接受并同意《玉屏大厦招商合作协议》、《安全生产责任状》、《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主要条款确认函件(附件3);
8、意向合作伙伴的一个及以上酒店运营管理案例的证明材料(如自有酒店品牌证明、非自有酒店品牌经营合同等);
9、意向合作伙伴股东列表(内容包含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及证件号码);
10、持有自营酒店品牌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或经授权许可使用的酒店品牌的许可材料;
11、意向合作伙伴以组成联合体报名的,还需提交联合体双方成员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原件。
意向合作伙伴报名时提供的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意向合作伙伴的公章。意向合作伙伴为联合体时,应按照下列要求盖公章:若报名资料中的某项材料仅涉及联合体中的一方成员的,应由该成员对该项材料盖公章(自然人成员应签字);其余材料均应盖联合体双方成员的公章(自然人成员应签字)。
(一)合作申请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2月10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递交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合作申请人应在上述时间内到达递交地点,签到并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未在上述时间递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或者未按招商文件要求密封完好的合作申请文件将不予接受并立即退回该合作申请人。
(二)在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时间截止之前,合作申请人可以要求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截止之后合作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已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
(三)合作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合作申请文件截止日起90个日历日。在此期限内,所有合作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若合作申请人成为中选合作伙伴,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则其提交的合作申请文件持续有效。
(一)评议会时间: 2018年12月10日10时00分开始评议。
(二)评议会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区。
(三)在评议过程中,合作申请人须准备好与合作申请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评议委员会将要求合作申请人在1小时内到达评议地点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交原件的,评议委员会有权(但不义务)对有疑议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合作申请人的认定。
(四)本中心将做评议会情况记录,并请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一)合作候选人公示:本中心在本项目评议结束后根据经委托方盖章确认的《合作候选人公示》在本中心网站发布合作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日历日。
(二)委托方对合作候选人的尽职调查:合作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委托方将按照合作候选人的排序依次对合作候选人展开尽职调查,合作候选人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文件等,并保证该些数据、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拒不提供、逾期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的,取消合作候选人的中选资格。
(三)中选通知及支付交易服务费:委托方在前款的尽职调查结束后,将以书面方式将中选结果通知合作伙伴并将该通知抄送给本中心。委托方应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合作伙伴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直接在其交易保证金中扣取。本中心将在收到委托方的中选通知文件和交易服务费后向合作伙伴发出《中选通知书》。
(四)签订《合作协议》:合作伙伴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中选通知书》与委托方签订《合作协议》。委托方应将已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送本中心存档。
(五)出具《交易凭证》及公告招商结果:本中心在收到已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的当日出具《交易凭证》并在本中心网站发布招商结果公告。
(六)成立运营公司并缴纳注册资本:在《合作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注册成立运营公司,并按各自持股比例缴纳注册资本金。
(一)合作申请人为参加此次公开招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合作申请文件、尽职调查、递交合作申请文件等)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无论发生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和本中心终止招商程序的情形),委托方和本中心均无义务或责任对合作申请人花费的上述费用予以补偿或赔偿。
(二)确定合作伙伴(即中选人)后,本中心以《合作协议》成交金额(即运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泉州市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本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
(二)各意向合作伙伴及合作申请人必须自觉遵守招商活动规则,不得干扰招商活动的各项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有违反本招商文件和申请合作承诺的行为,委托方和本中心有权即刻取消其合作申请资格、终止招商程序或宣布评议无效,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委托方和本中心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三)委托方保留在向合作伙伴发出中选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拒绝接受所有合作申请或终止招商程序的权利。除退还交易保证金[但不包括《公开招商文件》(项目编号QZQT2018018)规定的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况]外,委托方和本中心不对受此影响的任何合作申请人承担任何责任。
(四)招商文件及其涉及的整个过程的解释权归本中心。
(五)任何与本项目招商活动有关的纠纷案件,均由泉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规则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本项目公告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zcq0595.com)上发布。
办公地点: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幢445-454室。
邮 编:362000 传真:0595-22189023
联 系 人:袁先生
联系电话:0595-22189025,22819006 邮箱:ydd@qzcq0595.com
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